发文标题: 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使用基本建设基金拨款等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发文文号: 财会字[1989]4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89-10-16
实施时间: 1989-10-16
失效时间: 1997-9-8
法规类型: 92年以前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86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根据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改革、银行结算办法的变化以及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加强国营建设单位的会计核算,正确反映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现对国营建设单位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基本建设基金的核算
  (一)实行基本建设基金拨款的中央级非营业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基建拨款”科目中设置“本年基建基金拨款”明细科目,核算本年由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基本建设基金拨款;并在“基建拨款”科目所属“以前年......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