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
发文文号: 财会字[1987]10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87-12-31
实施时间: 1987-12-31
失效时间: 1997-9-8
法规类型: 92年以前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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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企业以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包括筹建时缴付和投入生产经营后缴付)时所投入的外币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原材料和支付的费用,可以按该项外币的帐面汇率折合人民币价值入帐。企业以外币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原材料和支付的费用,也可以按该项外币借款的帐面汇率折合人民币价值入帐。
  二、企业可在商得当地财政税务机关同意后,将所有外币银行存款、外币债权债务的年末余额按年末汇率进行调整,因年末汇率与帐面汇率不同而发生的折合人民币差额,增设“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记帐,并从本年度起,按商行当地财政税务机关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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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