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加强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87-1-13
实施时间: 1986-10-1
失效时间: 1997-9-8
法规类型: 92年以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45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了配合劳动制度改革,促进生产发展,保障职工生活,必须加强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的财务管理。现根据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精神,并结合各地进行的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试点情况,特规定如下:

  (一)为了加强宏观控制,全面反映财务收支,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