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限额开具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0]6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3-31
实施时间: 2000-5-31
失效时间: 2007-7-1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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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更好地落实“以票管税”工作,市局在认真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对部分行业所使用的发票实行限额开具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我市发票使用的实际情况,为有效解决发票的“大头小尾”问题,决定对在我市从事房地产业及广告业的纳税人实行限额开具发票。
  二、从事房地产业的纳税人,其发票开具金额不得超过一百万元;从事广告业的纳税人,其发票开具金额不得超过十万元。从事以上两个行业的纳税人,如发生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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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地税发[2007]149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6
实施时间:2007-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