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工作范围[工业交通部分]的具体规定
发文文号: 财工字[1989]10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88-5-7
实施时间:
失效时间: 1997-9-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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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目前,财政部派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简称中企处)日臻健全,为了便于中企处更好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中企处对中央工交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作用,帮助、督促中央工交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财政部决定,重新修改、确定中企处工作范围。经研究,对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工作范围(工业交通部分),作以下具体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和中央工交主管部门会同我部共同制定的行业节约奖实施细则等文件,严格审核并直接批复中央企业提取原材料、燃料节约奖,以及企业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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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