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流[2004]2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8
实施时间: 2004-4-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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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04]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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