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栏目填报口径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稽[2004]3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14
实施时间: 2004-5-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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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有关出口退税的填报口径明确如下:
  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从办理2004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起,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23项次&l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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