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国营企业财政驻厂员工作的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 财企字[1982]4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82-12-17
实施时间: 1982-12-17
失效时间: 1997-9-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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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根据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的规定,国家财政机关应有重点地对国营企业派驻财政驻厂员,加强财政监督。
  第二条 在派财政驻厂员时,可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派驻形式:
  对国营大中型工矿企业 ,商业一、二级批发站 ,大型商店,大型国营农垦、水产企业 ,可以企业为单位派财政驻厂员。大型企业一般派三至四人 ,中型企业一般派一至二人。大型联合企业(如鞍钢、武钢、燕山石油化学总公司等)可派财政驻厂员小组,驻厂员人员数可适当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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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