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流[2004]7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14
实施时间: 2004-9-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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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市饲料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备案手续时,除了提供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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