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行业征收营业税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1996]16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6-2-26
实施时间: 1996-1-1
失效时间: 1999-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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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1995年初京地税营(1995)37号《关于对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执行以来,有关各方面陆续提出不少改进建议。鉴于目前出租汽车行业实际经营情况,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出租汽车行业征收营业税若干问题统一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纳税义务人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内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作为纳税义务人的单位,系指出租汽车公司以及其他各类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作为纳税义务人的个人,系指正式持有合法工商营业执照的出租汽车业个体业户和无直接业务隶属单位而自行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的其他社会个人。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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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1999年1月1日施行京财综[1999]1132号《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财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