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有关税前扣除事项实施由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出具审核证明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0]13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
实施时间: 2000-1-1
失效时间: 2007-7-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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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七条规定,现就需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的有关税前扣除事项,在上报时需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的问题,做如下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对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的项目暂定为财产损失、弥补亏损,应附税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证明。
  二、经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所属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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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地税发[2007]149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6
实施时间:2007-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