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2000]3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00-8-15
实施时间: 2000-8-1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72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建委: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当事人在办理纳税保证金缴纳和退还手续时,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交易合同原件、有关税费缴纳凭证以及税务机关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出售自有住房的个人,必须凭个人所得税或纳税保证金......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