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流[2005]5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8-4
实施时间: 2005-8-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纳税评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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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从2005年8月1日起,在本市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零售单位(以下简称:“加油站”)应根据《关于本市全面推行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沪国税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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