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对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费收入结余是否上缴的请示》的复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0-4-9
实施时间: 1990-4-9
失效时间: 1997-9-8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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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上海市财政局:
  你局沪财预(89)77号《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费收入结余是否上缴的请示》收悉。经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工商各项收费如何调剂使用的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办字(89)第64号《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务收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一款第二点关于各项收费可以调剂使用的规定,仅限于预算内各项收费或预算外各项收费之间的调剂,而预算内和预算外两类不同性质的收费不得相互调剂使用。同时,预算内各项收费原则上应按规定专款专用,在特殊情况下,项目之间需要调剂使用时,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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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