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支持我省灾区灾后复产落实税收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06]17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2
实施时间: 2006-8-2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56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内各单位:

  2006年7月中下旬,受台风“碧利斯”和低压槽影响,我省韶关、汕头等地区遭遇百年一遇的洪涝灾害,此次洪灾受灾面积广、受灾群众多,受灾地区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受到严重损失。为帮助受灾企业和群众恢复生产渡过难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八条税收扶持政策如下:
  一、对受洪灾影响造成重大损失、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个人,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其所得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酌情对当期或在受灾后半年或一年内,给予......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企业所得税内容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6-24
实施时间:2011-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