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申报财务资料的若干要求
发文文号: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4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1-6-21
实施时间: 2001-6-21
法规类型: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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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关于准则9号第八章第七节发行人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纳税情况的说明。
  提供的发行人(股份公司设立前为原企业)各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完税证明,指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发行人(股份公司设立前为原企业)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应为年度纳税申报表、也可提供完整的月度纳税申报表或季度纳税申报表替代);完税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如果发行人(股份公司设立前为原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或收款凭证。对于发行人发行上市前享受的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可以由税务部门提供证明;对于发行人发行上市后享受的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必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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