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鞍山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2-8-1
实施时间: 2002-8-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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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镇劳动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鞍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个体劳动者,是指在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居住在鞍山市城区内具有鞍山市城镇户口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
  第三条 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6%缴纳。本人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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