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价费字[1992]41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2-8-11
实施时间: 1992-8-1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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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按《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一)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政府对企业法人(包括公司)注册登记公告,不另收公告费。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按《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二)执行。
  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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