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价费字[1992]31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2-6-26
实施时间: 1992-6-26
失效时间: 2016-3-4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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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卫生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卫生监督防疫收费
  卫生监督防疫(包括食品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劳动卫生监督、学校卫生监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和传染病防治等)收费按《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一)执行。
  二、药品
  (一)证件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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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6-3-4
实施时间:201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