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价费字[1992]29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2-6-19
实施时间: 1992-6-19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17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海关总署: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海关系统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海关监管区域外货物监管手续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监管区域外监管手续费暂行办法》执行(见附件一)。
  二、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监管手续费按《......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