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价费字[1992]24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2-6-2
实施时间: 1992-6-2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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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民政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民政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社会团体登记收费
  (一)民政部对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
  申请费每件十元
  登记费每件五十元(含证书费)
  变更登记费每次二十元
  国内社团登记按上述各项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二)地方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但不得高于民政部对国内社团登记的收费标准。
  (三)民政部门收取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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