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价费字[1992]19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2-4-30
实施时间: 1992-4-30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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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林业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按《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收费办法》(附件一)执行。
  二、森林植物检疫费,按《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附件二)执行。
  三、绿化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十八岁以上适龄公民和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应当缴纳绿化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绿化费的使用管理办法按财政部、全国绿化委员会、林业部《关于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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