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价费字[1991]21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1-5-6
实施时间: 1991-5-6
失效时间: 2001-11-15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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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针对当前乱收费的突出问题,现就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审批权限及审核的若干政策界限通知如下:
  一、审批权限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
  (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从建设项目投资中取费的项目)应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审定,收费标准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核定或委托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重要项目的设置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报国务院批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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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发文文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6号
发文部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1-11-15
实施时间:2001-11-15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价格[2006]176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6-8-30
实施时间:2006-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