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价格违法所得收缴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计办价检[2000]57号
发文部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0-1-27
实施时间: 2000-1-27
失效时间: 2001-11-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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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贵州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价格监督检查中非法所得收缴问题的请示》(黔价检[1999]45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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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发文文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1年第16号
发文部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1-11-15
实施时间:2001-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