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对电煤实行国家指导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计价管[1996]249号
发文部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 1996-2-9
实施时间: 1996-2-9
失效时间: 2001-11-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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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物价局(委员会)、煤炭部、电力部、司法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为保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6年起对全国发电用煤实行国家指导价格,每年第四季度,由国家计委颁布下一年国家指导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包括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乡镇集体煤矿和地方小窑煤,以及军办矿、劳改矿等,供电力企业发电用煤出厂价格均实行国家指导价格。
  二、1996年电煤国家指导价格采用规定最高提价额度的办法。即在1995年11月上旬实际结算价格基础上,煤炭企业供电力企业发电用煤出厂价格最高提价额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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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发文文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1年第16号
发文部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1-11-15
实施时间:2001-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