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转发民航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办发[1995]57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
发文时间: 1995-11-14
实施时间: 1995-1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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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民航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航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机场建设基金的意见(1995年10月7日)
  近几年,许多地方在机场建设中投入了大量资金,促进了民航事业的发展。但各地为收回投资,在机场对旅客除征收经国务院批准的"机场管理建设费"外,地方政府还委托当地机场向旅客收取"机场建设基金"或"交通建设基金"、"机场新设施建设费"等,所收费用各不相同,为整顿机场秩序,统一收费标准,加强机场建设,现对整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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