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 财会协字[1993]11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3-12-31
实施时间: 1994-1-1
失效时间: 2016-8-18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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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 凡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应中国境外委托人要求,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审计业务的,需向拟办理审计业务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业务。申请内容应包括执业性质、执业地点和执业时间等。
  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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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8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6-8-18
实施时间:2016-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