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字[2000]2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0-3-24
实施时间: 2000-3-24
失效时间: 2005-3-1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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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现将《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通过合并扩大规模,实现规范化、多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务所合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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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财政部05年第24号令,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本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