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2000]101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0-8-8
实施时间: 2000-8-8
失效时间: 2005-3-1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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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协会:
  最近,一些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请示,要求明确事务所扩大规模、设立分所的有关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各地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应积极支持事务所上规模。上水平工作、对事务所因合并以及业务发展需要而提出设立分所的,应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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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财政部05年第24号令 ,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本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