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
发文文号: 财会[2000]1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0-11-29
实施时间: 2000-11-29
法规类型: 其他会计核算规定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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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规范企业套期保值商品期货交易的会计核算,现对企业进行套期保值商品期货交易的会计处理补充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一)办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企业,应在“期货保证金”科目下设置“套保合约”和“非套保合约”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企业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和非套期保值(投机)业务买、卖期货合约所占用的资金。
  从事商品期货业务但未办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企业,仍按现行会计制度有关“期货保证金”科目的核算规定执行。
  (二)办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企业,应设置“递延套保损益”科目,核算企业在办理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手续费、结算盈亏。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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