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农业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1998]21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8-12-14
实施时间: 1999-1-1
法规类型: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74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农业税收会计工作发展变化的要求,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会计核算管理,在充分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重新修订了《农业税收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1992年
财政部印发的《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附:农业税收会计制度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