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医疗、教育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1994]15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4-7-4
实施时间: 1994-7-4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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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就医疗、教育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一条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原则,医疗、教育待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应按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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