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发[1995]17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5-4-27
实施时间: 1995-4-27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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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向中国境内私立学校(院)捐资办学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1995]082号)收悉。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我局认为,上述捐赠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休(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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