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收取行政管理费税务处理的复函
发文文号: 国税函发[1994]59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4-11-3
实施时间: 1994-11-3
失效时间: 2011-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62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国内贸易部:
  你部《关于申请调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行政管理提取比例的函》收悉。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9号文中关于“八五”期间企业主管部门仍可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比例在税前向其所企业收取行政管理费的规定,你部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在“八五”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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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