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收收入收纳、划分和报解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预字[1994]25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 1994-7-27
实施时间: 1994-7-27
失效时间: 2016-8-18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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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
  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从今年7月起,税务机构将要分设为中央和地方两个税务机构。国家税务局系统不仅要征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而且要征收部分地方税。为了保证属于中央财政的税收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地缴入中央国库,属于地方财政的税收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地缴入地方金库,现对税务机构分设后税收收入的收纳、划分和报解问题规定如下:
  一、国税局系统和地税局都应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和各地有关财政体制的规定,在其填开的“税收缴款书”的预算级次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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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8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6-8-18
实施时间:2016-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