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收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1996]05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6-4-25
实施时间: 1996-4-25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80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税收征管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调整后,考虑到对外合作开采石油税制的特殊性,并有专门机构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海洋石油税务系统的税收征管范围目前仍维持不变,即: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和专业公司(包括下属公司),与我国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专为开采......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