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加油站税控初始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1999]81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9-12-1
实施时间: 1999-12-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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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以下称<通知>的有关规定,改造后的加油机和新安装的税控加油机必须经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进行税控初始化后,方可投入使用.为此,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开发了<加油站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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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第四条、附件1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因如下原因被修改:
发文标题: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8-6-15
实施时间:2018-6-15
修改为:

四、为了保证加油站税控初始化工作的顺利实施,总局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购买读卡机、IC卡以及开展宣传、培训工作给予定额补助。
附件1《加油站税控初始化实施方案》
四、《管理系统》的技术服务
(一)《管理系统》由总局通过税务广域网统一发放,供各地使用。《管理系统》的技术服务总局委托湖南和广东省税务局负责。各地接收有问题的,可向湖南或广东省税务局索取。
(二)税务机关对加油站实施税控初始化、税务稽查以及加油站抄报税所使用的与《管理系统》配套的读卡机具(包括读卡器和IC卡)由总局统一定价。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量汇总后向湖南或广东省税务局购置。该《管理系统》使用过程中的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包括对《管理系统》的培训、解释、维护、维修和版本升级等工作按照“与卡机捆绑服务(即谁售卡机谁服务)”的原则,由湖南和广东省税务局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