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1998]1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8-1-23
实施时间: 1998-1-1
失效时间: 2002-8-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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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精神,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下同)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动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保险企业营销员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鉴于营销员为取得收入需发生一些营销费用,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其收入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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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2002-8-5国税发[2002]98号《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后,本条法规失效。
国税函[2006]454号《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本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第二、三、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