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发[1996]22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6-5-9
实施时间: 1996-5-9
失效时间: 2011-1-4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71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调整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范围过程中,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04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时......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