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0]8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0-5-16
实施时间: 2000-6-1
失效时间: 2006-6-2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09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支持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现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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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6]10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6-27
实施时间:2006-6-27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