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检发金融保险业现行征税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流二函[1997]00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7-3-10
实施时间: 1997-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85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务院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提高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原5%的部分仍由地方税务局征收。为便于你们掌握现行规定、正确执行现行营业税政策,现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有关规定中的主要内容检发给你们。请各级国家税务局接到文件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培训,做好征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规定(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