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2]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2-1-30
实施时间: 2002-2-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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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国税发[2000]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鉴于各地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除外)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管工作将于2002年底结束,《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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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doc    
修正:

上述法规第四章第十四条中内容“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3-11-6
实施时间:2013-12-1

上述法规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9]29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9-3-4
实施时间:2009-1-1

本法规第十八条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