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0]34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0-5-12
实施时间: 2000-4-1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78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4月1日起至2001年3月31日止,对你市重庆烟草工业公司等2户企业生产的12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按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
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生产企业       牌号    烟支规格      计税价格
重庆烟草      龙凤呈祥   25*(64+......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