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暂停执业期间继续出具审计报告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发文文号: 财会[2002]102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2-4-26
实施时间: 2002-4-26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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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暂停执业期间继续出具审计报告应如何处罚的请示》(豫财会[2001]10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在被暂停执业期间,已不具备继续执业的资格,如其拒不执行财政部门的处罚决定,继续从事法定审计业务,即构成非法执业活动,可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条进行处罚,即“对未经批准从事法定审计业务,即构成非法执业活动,可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条进行处罚,即“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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