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汇发[1999]37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 1999-10-18
实施时间: 2000-3-1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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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国家售付汇和税收管理,现就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手续须提交有关税务凭证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凡个人对外支付500美元(含500美元)以上,境内机构对外支付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上,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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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文被如下法规补充解释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0]第18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0-3-15
实施时间: 2000-3-15

发文标题: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0]第6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00-5-19
实施时间: 2000-5-19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汇发[2008]64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8-11-25
实施时间: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