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明确棉花供应价格和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贸农字[1994]166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4-6-22
实施时间: 1994-5-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64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国内贸易部 纺织总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计委  联合发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物价局、税务局、供销社(商业厅)、纺织局(厅):
    为了适应税制改革的需要,经研究,现将1993年度棉花增值税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4号文件的规定,棉花增值税税率从1994年1月1日起按17%执行,1994年5月1日起按13%执行。
    二、每50公斤产地县标准级皮辊棉不含......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