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
发文文号: 财工字[1993]47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3-12-23
实施时间: 1993-12-23
法规类型: 外企财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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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公布后,外商投资企业如何贯彻实施,我们曾发了一些文件,为便于外商投资企业更好地贯彻实施新财务制度,我们根据地方财政部门和企业的反映,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特点和管理需要,整理、制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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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二十八项被修改:

发文标题: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财政规章中行政处罚条款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8]9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8-3-23
实施时间:1998-1-1
 

原规定如下:"(二十八)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反财务制度的处罚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土地(海域)使用费或国家对中方职工的物价等项补贴的,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额2‰的滞纳金。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限期纠正外,给予5000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1. 未按规定提交批准证书、 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以及变动注册资本文件复制件的;
  2.未按规定办理验资手续的;
  3.未按规定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
  4.违反成本费用开支范围,随意摊提成本费用弄虚作假的;
  5.未按规定缴纳土地(海域)使用费和国家物价等项补贴滞纳金的;
  6.未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擅自预分利润的;
  7.投资者违约未按国家规定纠正并承担违约责任而分配利润的;
  8.其他违反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
  现修改为:"(二十八)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反财务制度的处罚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土地(海域)使用费或国家对中方职工的物价等项补贴的,除限期缴纳外, 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额2‰的滞纳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取期纠正外,主管财政机关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 未按规定办理财政登记的;
  2.未按规定办理验资手续的;
  3.未按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4.未按规定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
  5.违反成本费用开支范围,随意摊提成本费用弄虚作假的;
  6.未按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和国家物价等项补贴滞纳金的;
  7.未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提前收回投资的;
  8.未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擅自预分利润的;
  9.投资者违约未按国家规定纠正并承担违约责任而分配利润的;
  10.其他违反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