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发[1997]5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
发文时间: 1997-2-19
实施时间: 1997-1-1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35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进一步理顺国家与金融、保险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促进金融、保险企业间平等竞争,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调整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对目前执行55%所得税税率的金融、保险企业,其所得税税率统一降为33%。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的预算级次不变。
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2001年4月25日 财税[2001]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从2001年5月1日起……《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第三条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