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证监会字[1996]1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1996-7-29
实施时间: 1996-7-29
失效时间: 2014-2-12
法规类型: 证券综合法规 一般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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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
  为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保证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连续性,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地位,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现就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应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二、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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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
发文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8号
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4-2-12
实施时间:2014-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