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98]财税字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8-2-25
实施时间: 1998-3-1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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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就外国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担保费所得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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